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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出台三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2014-09-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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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我市房管局获悉,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新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下统称新《办法》)。

  新《办法》中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更为人性化。新《办法》新增“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和“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这两项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并明确界定“重大疾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素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公积金还贷。并且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办法》提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合同的条款之一。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也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年限,新《办法》也有所调整。记者了解到,购买一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另外,购买二手住房最长贷款年限从原来的15年延长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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