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我市规定为15%)”。
我市还规定了“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等其他4种可提取情形。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简化职工购房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事手续,方便群众,本中心从2011年10月9日起,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程序进行简化,现敬告如下:
我中心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办事程序中需由单位审核和银行核实帐户余额等二个环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管理中心网站(www.stfcj.gov.cn)相关办公资料栏目下载或直接到管理中心本部或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管理部窗口现场领表填写《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式二份)后,凭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以及提取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提取购房等住房公积金业务,我中心本部还专门开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绿色窗口,手续实现立等办理。
职工持中心审核的《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等材料即可径向受托银行柜台办理公积金取款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地址:市东厦路119号6楼
联系电话:0754-88328034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