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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

    来源:新浪房产    作者:     2014-09-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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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本市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三旧”改造商品房项目执行《关于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配套廉租住房的“三旧”改造方案审批程序

  1、改造主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的单元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根据项目配建要求,在“三旧”改造方案编制中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及比例。

  2、“三旧”改造方案按规定上报且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受理后,在会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时,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改造方案中配套廉租住房方式及比例进行审议。

  3、改造主体凭审议意见和其他资料,按汕府办〔2010〕158号的规定,办理“三旧”改造方案的报批手续。

  二、申请不配套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1、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由改造主体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的单元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及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依据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上款所称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以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以区(县)政府审核同意的《汕头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表》上“改造项目房产权属情况明细”栏目列明的建筑面积总和为准。

  2、市房产管理局依据上述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

  3、改造主体凭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其他资料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经“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以市政府名义批复。

  4、因规划设计条件变更,不再符合上述免予配建条件的,应重新办理配建有关手续。

  三、项目配建手续办理流程

  1、改造主体凭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地点、比例、套数、户型、面积、配套后按约定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局并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

  2、改造主体向有关部门申办项目建设有关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改造主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的《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

  3、项目建成后,配套的廉租住房由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改造主体按规定申请建成房屋初始登记,配套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代为登记、管理。

  4、配套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栋或单元(成梯)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楼层向高楼层提供房源。配建建筑面积不足一套房的面积部分,由改造主体向市房产管理局认购廉租住房房源。

  四、提供其他廉租住房房源的有关规定

  1、改造主体提供的房源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及其他条件。

  2、有关房产应为改造主体所有,或已过户至改造主体名下。

  3、有关房产由市房产管理局验收,验收合格后,产权由市房产管理局代为登记,或转移登记(不作交易处理)至市房产管理局名下,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

  4、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向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的有关程序

  1、改造主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住宅建筑面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认购廉租住房房源的申请。

  2、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计核认购款数额,通知改造主体缴纳。

  3、改造主体缴纳认购款后,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

  4、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规定

  1、项目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必须实物配建,建成后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局并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项目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下的项目,或10万㎡以上的项目因规划条件等限制难以配建的也可以不配建,但须按配套比例提供在项目之外其他地方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向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

  2、在项目中配建或提供其他房源的廉租住房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结算,不足部分由改造主体向市房产管理局认购廉租住房房源。

  3、可建住宅建筑面积,指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住宅建筑面积。

  4、项目所在辖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标准,指项目规划时项目所在辖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商品住宅(高层、小高层、别墅、联排别墅除外)的平均售价。如出现当年度多层商品住宅成交量极少,统计数据不具代表性时,按上一年度已公布的认购廉租住房房源价格标准,再以上一年度整体商品住房均价涨(降)幅系数进行修正,计算公布本年度认购廉租住房房源价格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统计测算后在该局政务网站公布。

  七、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调整。

  九、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9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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