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有关科室、各基层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提高房地产信息透明度,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发改委、人事部令第8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启用汕头市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服务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服务系统(下称签约系统)是我局实施房地产经纪管理和存量房交易服务的平台,自2011年3月20日起试用,2011年4月1日在中心城区全面启用。2011年4月1日起,中心城区已权属登记的存量房交易,需通过签约系统网上签约,凭签约合同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窗口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是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之前交易双方的签约程序,不产生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的法律效力。
二、签约系统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本局市场管理科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经纪管理中心按各自职责贯彻执行,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的硬软件维护和内外网数据交换及技术咨询服务。
三、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由促成该宗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网上签约操作。
四、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到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服务窗口(设在交易登记办事大厅,下称专设窗口)进行网上签约操作。
五、为维护交易办事窗口的正常秩序,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委托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到交易登记机构协助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受托经纪机构由经办该宗网上签约业务的经纪人员(1宗业务限1人)到登记窗口予以协助,该经纪人员应佩戴并向交易登记机构出示本人持有的隶属于受托经纪机构的上岗登记牌,并服从办事窗口的管理。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经纪管理中心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可暂停或取消其系统操作权限,将其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并对外公示:
(一)通过系统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依法不能销售的房源信息和与存量房经纪业务无关的信息;
(二)通过系统杜撰虚假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存量房交易合同;
(三)上网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恶意操作,影响存量房买卖当事人交易;
(四)协助、教唆交易当事人虚报、瞒骗成交价格或恶意串通卖方干扰、阻挠当事人对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方式的选择;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泄漏房屋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六)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修改、撤下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修改存量房交易合同;
(八)未经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修改;
(九)不配合交易登记机构管理、扰乱登记秩序;
(十)不妥善保管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修改或解除相关合同的书面协议等资料;
(十一)不按系统设定流程操作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七、国有或集体所有存量房买卖,交易中心按有关招拍挂的规定办理,使用系统进行合同打印,以利有关交易数据综合统计。
八、签约系统相关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泄漏、公开通过系统获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财务信息。
九、签约系统的有关操作要求按本通知附件《汕头市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服务系统操作须知(暂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