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规划期内,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范围内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12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补贴系数等因素确定。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年度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等部门研究拟定,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施行。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级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要满足棚户区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垦区危旧房改造,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节选自印发《汕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