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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台实施意见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落实

    来源:汕头日报    作者:周敏    2018-10-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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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对于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进行明确、细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条件,规范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方式。根据实施意见,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后,应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实施意见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1、牺牲的,颁发25万元抚恤奖金;

2、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见义勇为〔2013〕7号)第八条规定的伤残等级,颁发5万元至20万元抚恤奖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20万元抚恤奖金;(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0万元抚恤奖金;(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5万元抚恤奖金。

实施意见还加强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措施力度,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困难、城镇落户、保障基本生活等权益保障措施。比如,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中,根据市相关轮候评分规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予以加分,体现其在同一次轮候中的优先权。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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