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各地法院纷纷发布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既有涉及尖端、前沿疑难复杂技术的专利案件,也有涉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品牌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还有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纠纷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纠纷。
“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北京、上海、广州目前的知识产权法院为知识产权法院建立提供了实证基础,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如是说。
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各地法院纷纷发布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的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中,既有涉及尖端、前沿疑难复杂技术的专利案件,也有涉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品牌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还有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纠纷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纠纷。
路虎公司与奋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路虎公司是第808460号“LANDROVER图形”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第4309460号“LANDROVER”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路虎公司认为奋力公司宣传、销售“路虎维生素饮料”,使用“路虎”“LANDROVER”“Lrover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Rover”标识,侵害其商标权,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路虎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涉案三个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在中国境内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奋力公司并非被诉标识的善意使用者,除了本案被诉标识之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名人和知名企业称谓相同的商标,其利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囤积和不当使用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制止。
点评本案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对被告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进行了否定,维持了高额赔偿,对于打击利用商标注册制度恶意抢注名牌商标、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和示范效果。
腾讯公司与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腾讯公司2011年1月推出“微信”智能终端即时通讯服务,“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快捷电子支付服务,“微信支付”伴随着“微信”的推广而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知名度。2013年10月,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成立,并从事电子支付服务。腾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深圳微信支付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微信支付”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能够对消费者起到识别、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明知腾讯公司“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微信”作为企业字号,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服务的来源,或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利用“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点评本案属于“互联网+”背景下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微信支付”已成为企业、百姓普遍使用的电子支付方式,腾讯公司作为研发者、经营者,对“微信支付”服务所享有的公平竞争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从事搭便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裁判较好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培育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飞利浦公司与巨天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飞利浦公司是名称为“制备食品的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空气导向件”的发明专利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飞利浦公司认为巨天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产品JT-916型空气炸锅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应重点审查相关实施方式能否实现该功能。涉案专利所述“空气导向构件”是通过在底部壁设置空气导向肋结构,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的功能和效果,而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产品的结构不能实现上述功能。被诉产品虽具备与飞利浦产品相近似的结构,但未设置空气导向肋,不能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避免空气回旋的功能,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具备涉案专利所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综上,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点评本案对如何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如何处理实施例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有益地探索,既对此类功能性特征案件的审理树立了良好示范效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探索和案例,也充分演绎了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高度相符合的司法政策。
“老干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北京欧尚公司销售了贵州永红公司生产的牛肉棒商品(简称涉案商品),该商品包装正面上部标有贵州永红公司所拥有的“牛头牌及图”商标,中部印有“老干妈味”字样,包装背面标有涉案商品品名为“老干妈味牛肉棒”。贵阳老干妈公司主张该公司注册在第30类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等商品上的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贵州永红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损害了贵阳老干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欧尚公司的销售行为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贵州永红公司将“老干妈”作为涉案商品的口味名称,并标注于涉案商品包装正面,属于对涉案商标的复制、摹仿,其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虽然涉案商品确实添加有“老干妈”牌豆豉,但“老干妈”牌豆豉并非食品行业的常用原料,“老干妈味”也不是日用食品行业对商品口味的常见表述方式,涉案商品对“老干妈”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贵州永红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装正面使用“老干妈”字样,并将“老干妈味”作为与“原味”“麻辣”等并列的口味名称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在看到涉案商品时直接联想到涉案商标,进而破坏该商标与贵阳老干妈公司所生产的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商品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对应关系,减弱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商标法所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情形。
点评经营者在其商品包装显著位置上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描述商品特征的名称使用,即使确实使用了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作为原料,但如果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未成为行业常用原料、该驰名商标并未成为行业常用商品特征名称,则经营者对驰名商标的上述使用方式不具备正当性;且该使用行为会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的情形。
“中国好声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腾讯公司依法拥有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制作的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诉称,暴风公司在未取得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该节目第1期至第6期。暴风公司明知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腾讯公司独家所有,却仍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严重侵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依法判决暴风公司赔偿腾讯公司每期节目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00万元,包括经济损失199万元,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涉案节目片尾署名,其著作权人为灿星公司,后灿星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腾讯公司,暴风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暴风影音客户端提供涉案节目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对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据相关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法院足以确信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每期节目100万元。
点评本案涉及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问题。在本案的审理中明确了以下规则,即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具有顺位要求的:第一顺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顺位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第三顺位是法定赔偿。可以适用前顺位方法时,排除后顺位方法的适用。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通常包含多个参数。通常情况下,难以查明所有参数的准确数值,但也几乎不可能查明任何参数的准确数值。能够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部分参数时,应当尽量利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商务印书馆与华语出版社同为出版机构。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至今,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商务印书馆诉称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益,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且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复制、摹仿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华语出版社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本案是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兼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利益平衡的多重难题。在我国带有“新华”字样的标识具有一定历史性和阶段性的背景下,本案确立了对“新华字典”这类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文化知识的正确传播的关系。此外,本案对于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作出了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判定,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