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部署联合整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以遏制网络传销蔓延,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大局。其中打着“虚拟货币”等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属重点查处范围。
此次联合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以下四类网络传销活动:一是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二是假借“慈善”“扶贫”“创新”“均富”“军民融合”等名义,故意歪曲国家有关政策的网络传销活动;三是侵害学生、低保、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网络传销活动;四是跨境操纵实施的网络传销活动。
同时,对于网络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骨干分子、“职业化”参与人以及协助转移资金、提供网站设计和维护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有业内人员解读此次监管,认为比预想中的还要严厉:
1、定性“虚拟货币”为传销行为,而炒币组织者是犯罪行为。
2、由于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多数转移海外,因此均在“打击跨国传销”范围之内。协助转移资金的地下钱庄、网站、组织代币设置机构均在违法犯罪范围之内。
3、提供网站设计和维护的人员实际上范围很广泛,一些“虚拟货币”的从业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均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