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1日,保千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虚增评估值等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和相关人员被处以严厉处罚。随后,针对该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起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事实上,该公司最近的麻烦事远不止这一件。近日,汇丰银行深圳分行以“有权随时单方面取消借款人的授信、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相关贷款”等理由,单方面冻结了公司存放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7272.8万元。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保千里未来即将面对的高额索赔,是其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这也可能是汇丰银行深圳分行出于谨慎角度的考虑。
随后,保千里对汇丰银行提起诉讼。对此,《投资快报》记者采访多位专业维权律师得知,不管如何定义汇丰银行和保千里之间的行为关系,都不影响受损投资者针对该公司的维权起诉。
虚增评估值,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显示,2013年中达股份进行破产重整,2014年11月中达股份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决议,中达股份将截止到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与业务,以评估值6.16亿元作价出售给原控股股东申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中达股份以每股2.12元向庄敏、深圳市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发行股份13.60亿股,以购买其共同持有的保千里电子100%股权。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对保千里电子估值为28.83亿元。
证监会认定银信评估对于保千里电子前装夜视业务板块的评估,主要依据保千里电子提供的有产品数量的意向性协议,评估过程中保千里电子向银信评估提供了9份虚假的意向性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较大,导致中达股份多支出了股份对价,损害了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证监会认定2014年10月30日,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及后来补充披露了有关意向性合同,包括本案所涉9份存在虚假情形的协议,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构成披露违法行为。
投资者损失惨重
资料显示,保千里的股价在2014年10月30日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关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后,股价从当天的收盘价6.44元,一路上涨,至2015年6月12日,股价涨至其历史新高29.89元,股价增值近3.6倍。此后,保千里的股价从29.89元,一路下探,至2016年12月29日,股价收盘为12.57元,股价跌幅高达57%,股民损失惨重。
维权律师表示,保千里及其实控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凡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购买保千里,且在2016年12月2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保千里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股民索赔不受“抽贷”影响
根据保千里发布的公告显示,2016年12月和2017年4月,保千里下属公司分别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和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了3亿元、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保千里为下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近日,汇丰银行深圳分行以“有权随时单方面取消借款人的授信、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相关贷款”等理由,单方面冻结了公司存放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7272.8万元。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出于控制自身风险的考虑,也被迫连带冻结了公司部分资金及房产。
有市场人士称,从保千里的表述来看,汇丰银行似乎有恶意抽贷之嫌。不过,汇丰银行相关发言人回应媒体采访时称,汇丰银行在所有运营的市场都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和法规。信贷方面,汇丰银行在符合相关合规要求的同时,还采取审慎严谨的信贷政策,通过实施稳健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控制信贷资产的风险。
从保千里半年报数据来看,截至2017年6月底,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仅有11.81亿元,比年初大幅减少21.2亿元,降幅达到-64.15%。同期,其短期借款金额为23.6亿元,长期借款7997万元,账面资金仅为短期借款余额的一半,短期确实存在明显的资金缺口。
2017年9月3日,保千里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汇丰银行深圳分行涉嫌恶意抽贷,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不过,多位证券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保千里和银行之间的民事诉讼,和受损股民的索赔没有关系。针对该公司的起诉并不会收到影响。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