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互联网服务公司因企业名称中含有“微信”二字而被深圳腾讯公司告上法庭。顺德法院一审认定该公司侵犯腾讯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近日,佛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微信公司”)于2014年1月在佛山顺德获准注册。今年年初,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将广东微信公司及相关个人、公司诉至顺德法院,请求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停止使用“微信”字样,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同时提出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顺德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的字号“微信”是其核心词汇,与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两者可以认定为近似。据此认定,该公司侵犯腾讯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广东微信公司赔付8万元,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广东微信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广东微信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商标商誉的故意。故维持原判,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