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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审查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2014-09-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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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房产〔2008〕162号
潮南区、南澳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澄海、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金平、龙湖、濠江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市房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价格审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重要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估价报告书,并对估价结果负责。用作房地产交易课税价格参考依据的,估价报告书载明评估目的必须明确为“房地产交易课税价格依据”。
  二、对估价报告违反技术规范或有证据证明估价结果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且无正当理由的,各交易管理机构可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予以纠正。房地产估价机构不予纠正的,由交易管理机构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处理。
  三、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违反规定,在评估过程出现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1、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2、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3、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出具估价报告的;
  4、严重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出具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6、出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四、依照有关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我局依法处理后,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我局依法处理后,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五、工商注册所在地为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交易课税价格评估业务,完成估价业务后,应将房地产估价报告留存标的物所在地交易管理机构备查。
  六、核实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是《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也是房地产交易机构承担协税义务的重要体现。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审查,是为征税机关独立行使税收征管职能提供参考依据,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依照管理职责审核交易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对当事人提供的作为交易课税价格依据的估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可根据需要校核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情况。
  七、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及估价业务规范进行成交申报价格和估价报告的审查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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