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房产通[2008]30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局有关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管理,提高办事效率,针对商品房交易双方经协商后可以变更合同部分内容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局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完成备案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填写内容,除幢号、房号、面积、使用功能、售价等楼盘表信息、购房人信息外,其余内容可在不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予以变更,并由交易所统一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二、合同约定变更交易确认程序
1、网上销售系统在合同签订板块增加“约定变更”一栏,由开发企业与购房户进行补充约定,作为原合同的附件内容。
2、交易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后,登录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楼盘表,交易双方录入双方在网上交易系统预留的交易密码,在“约定变更”栏录入变更内容(不得含有变更已发布楼盘表的信息及购房人信息内容),并打印一式四份,由双方签章后,附贴在原合同上(共三份),由开发企业加盖骑缝章后送交易所备案;余一份由交易所收存。
3、交易所校对约定变更内容与网上记录一致,且审核有关约定内容不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后,通过网上销售系统将约定变更内容点击为不可修改状态,并在纸质合同附贴内容上加盖骑缝章。
4、变更内容涉及预售款监管或其他交易信息系统(局域网)登记信息的,交易所需同时根据双方约定变更内容,修改原有记录信息。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确认前出现的变更、补充内容,属笔误、错写、漏写等情况,由交易双方盖章校对,交易所办理备案确认时一并校对确认;属合同签订后变更合同条款关键内容的(不得含有变更已发布楼盘表的信息及购房人信息内容),应以附加补充约定形式处理。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约定变更的合同内容,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完善。
五、我局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