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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来源:     作者:     2014-09-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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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2)文本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加快本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以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加强对本市中心城区2008至2012年住房建设,特别是2008年与2009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2006]103号)等政策文件,以及《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汕头市十年大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07—2016)》、《汕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等上层次规划和“十一五”住房专项规划《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
  第三条 规划原则
  本规划以满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解决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以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市场健康发展为原则,引导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包括金平、龙湖、濠江三个区,总面积443平方公里。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8—2012年。
  第六条 规划实施要求
  规划期限内,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的制订,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七条 规划成果内容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图件以及必要的说明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八条 人口及住房现状
  至2007年底,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人口约139.42万人;中心城区住房建筑总面积为3827.48万平方米。2007年末,中心城区城市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7.45平方米/人。
  第九条 2006—2007年住房建设情况
  根据《汕头市统计年鉴(2007)》,2006年汕头市中心城区竣工住宅建筑面积为175.71万平方米;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施工面积为337.20万平方米,房地产竣工住宅建筑面积为105.26万平方米。
  2006—2007年汕头市中心城区核发商品房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总建筑面积共275.52万平方米;一手商品住房销售(含预售)建筑面积共258.14万平方米。
  第十条 2008—2012年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房总需求量为60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78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8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522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与规划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实际情况,树立以人为本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住房建设指导思想,努力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与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1.优先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2.年度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住房建设总量的70%以上。3.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实现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4.以住房保障为重点,着重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逐步扩大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并逐渐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类型
  本规划的住房类型包括政府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两大类。其中,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包括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总量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6.7万套,总建筑面积为600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结构
  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比重必须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房建设总量中,建设廉租住房约6000套,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约8000套,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5.3万套,建筑面积522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前两个年度,中心城区住房建设空间以北岸中片的住房建设及部分周边组团的配套建设为主;规划期内后三个年度,中心城区住房建设除继续完善北岸中片及周边各个组团的建设之外,结合城市“东延”、“南拓”战略的实施和推进,逐步开展北岸东部城市经济带启动区、南岸汕头湾濒海片区的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对策及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或改建等方式进行供应。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龙湖、濠江、金平3个区各新建1~2处独立用地的廉租住房,其中低收入家庭分布密集的北岸中片西区、南岸濠江片适当增加廉租住房的建设点;另外,通过收购或改建等方式扩大廉租住房的房源供应渠道。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策及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独立地块集中建设,以及在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中搭配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集中分布于北岸中片北区住宅区(体育公园周边片区)、安居住宅区、华新住宅区、旧城区、梅溪河东岸片区,以及南岸河浦马滘等处。
  第十九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2008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42万套,总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
  2009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32万套,总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
  2010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26万套,总建筑面积110万平方米。
  2011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35万套,总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
  2012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35万套,总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宅建设用地供应
  第二十条 住宅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应当重点保证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城、旧村改造相结合的住宅建设策略;应当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新增及盘整的空间时序,科学确定住宅用地的建设容量。
  第二十一条 住宅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2.5平方公里。其中:
  新增及盘整的住宅建设用地规模为1.9平方公里。
  通过旧城、旧村改造及部分工业用地、老港区用地等置换改造而增加的住宅用地约0.6平方公里。
  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用于建设政策性住房的住宅用地为0.33平方公里;用于建设商品住房的住宅用地为2.17平方公里。
  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量中,用于建设廉租房的住宅用地为0.12平方公里;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住宅用地为0.21平方公里。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中,应当用于建设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住宅用地为1.42平方公里;可用于建设其他商品住宅的住宅用地为0.75平方公里。
  第二十三条 住宅用地供应要求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应优先安排政府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规划期内政策性住房的用地必须100%用于建设中小套型的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则采取“总量控制、项目分摊、年度平衡”的原则进行供应,即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与其他商品住房用地结合供应。
  第二十四条 住宅用地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及盘整的住宅用地主要分布于东区居住区、新津滨水居住区、北区居住区等3个居住区,以及安居住宅区、华新住宅区、歧山住宅区、鮀浦住宅区、新溪住宅区、外砂住宅区、金鸿住宅区、南滨住宅区、北山湾住宅区、茂州住宅区、河浦住宅区、濠城住宅区、马 住宅区等13个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中。
  通过旧城、旧村改造及部分三类工业、老港区等用地功能置换改造而增加的住宅用地,主要分布于小公园、旧城区西片、海滨路西段、梅溪河两岸、达濠濠城等区域,以及中心城区范围内部分低效益工业厂区、部分改造条件成熟的城中村。
  第二十五条 住宅用地年度指引
  2008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65公顷。
  2009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60公顷。
  2010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41公顷。
  2011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42公顷。
  2012年度,中心城区供应住宅建设用地42公顷。
    第五章 2008、2009年度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2008、2009年度住房建设实施计划已在今年三月公布,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略)

    第六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三十条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为重点,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住房开发建设管理,科学制定促进住宅市场稳健发展的制度和政策。
  第三十二条 合理调整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完善相关土地管理制度,实施科学、节约、集约的住宅用地供应策略。
  第三十三条 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第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与保障机制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在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以及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重要意义。
  第三十五条 土地源头控制与年度滚动实施相结合,提高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三十六条 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工作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跟踪机制,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信息化管理,建立住房资源监管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年度指当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划由汕头市规划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全文详见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tou.gov.cn)、
  汕头市规划局网站(www.stgh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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