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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2014-09-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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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房产〔2008〕76号
澄海区、潮南区、南澳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澄海区建设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城区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市直有关单位落实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的通知》(汕市廉发[2008]2号)精神,加强商品房项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目前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反腐倡廉工作、提高房地产管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商品房预售、交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汕头市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汕房产函〔2008〕147号)要求,加大市场检查力度,纠正商品房预销售过程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部门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规定的条件审批。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除严格审查其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已完成结构工程是否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以外,应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开发企业明确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提交项目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材料。经过实地考察和对该项目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主管部门能证明其不合理的,应要求其推后承诺竣工交付使用日期或不予批准预售。
  三、商品房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确认手续;房产交易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交易确认。非中心城区各区县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中心城区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要由领导亲抓,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对于辖区内尚未取得预售证,但已经开始搭建楼盘展示场所的项目,要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加强政策宣传,加大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规预售行为,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级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要结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对于已经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项目,应同时通过检查空白合同存量等方法,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将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送办交易确认手续。
  五、要充分发挥商品房网上销售备案系统的管理作用,建立公正透明的商品房销售市场环境。非中心城区尚未建立商品房网上销售备案系统的区(县),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克服困难,尽快建立相关应用系统,我局对此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各级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要善于从商品房网上销售备案系统及时捕捉在售项目存在违规现象的信息,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被系统锁定的情形,要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进行清查,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理。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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