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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境外旅客广东购物离境可实际退税9%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黄颖川    2016-06-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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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起,广东省(不含深圳)按有关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据了解,此次实施的口岸包括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南沙港客运口岸、珠海九洲港客运口岸,今后还将逐步扩大到省内其他口岸。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是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内容之一,是扩大开放、促进旅游服务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退税对象包括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其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和消费、离境日离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者随行李托运出境的商品可退税。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而退税代理机构需要收取2%手续费,即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物后,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9%的比例金额申请退税。

如何成为退税商店?据了解,我省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一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是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三是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四是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五是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省国税局此前已经公开发布公告征集退税商店和退税代理机构,并将在实施启动前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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