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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来源:汕头都市报    作者:    2016-05-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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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我省开始实施《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在参保条件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等方面有新规定:我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省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保,且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118个月。

据市社保局介绍,《通知》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具有广东城镇户籍条件,才能在广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今参保条件放宽,只要是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年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明确,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底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即最长不超过118个月)。一次性月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目前,我市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是2408元、上限是14958元,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

另外,对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同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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