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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吋”误写成“寸” 国美被判退1赔3

    来源:华商报    作者:杨托    2016-04-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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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广告标注的彩电是50寸,买回家测量却发现不足40寸。消费者为此将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渭南分公司)告上法庭,临渭区法院一审判国美渭南分公司向消费者退货款,并付3倍赔偿金。

国美不服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南中院)近期终审维持原判,并对商家要求消费者退还电视等主张不予支持。

看促销广告买50寸电视

实际不足40寸

2014年2月28日到3月2日期间,国美渭南分公司开展电视促销,并制作了促销广告。3月2日,河南人潘先生购买了一台促销的50寸电视。

潘先生后来发现,宣传中电视规格50寸,但实际不足40寸,并存在其他问题,随即向物价、质监和工商等部门举报。国美渭南分公司被认定在经营中使用非法计量单位、构成价格欺诈、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随后,潘先生将国美渭南分公司告到临渭区法院,要求判对方返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临渭区法院审理认为,国美渭南分公司在涉案商品销售过程中采取非法计量单位“寸”,与商品实际规格尺寸不符,还有其他问题,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且被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并予以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潘先生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去年12月14日,临渭区法院一审判决,国美渭南分公司向潘先生退还货款5665元,并按价款3倍支付赔偿金16995元。

国美称是美工笔误法院认为不是免除责任依据

此后,国美渭南分公司向渭南中院上诉,认为:潘先生购买商品的目的是借机索赔,因此不是消费者;该公司门店打印的彩电50寸等内容,是美工工作失误、笔误,发现后已及时更正,不具有敲诈故意。同时,一审判决判退还货款,应该扣除折旧费,并让潘先生退还电视。

渭南中院审理认为,潘先生在国美渭南分公司购买商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明晰,潘先生消费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国美渭南分公司的宣传内容与实际出售产品存在明显差异,极易误导消费者,属销售欺诈行为;美工工作失误的说法不能作为免除责任依据;要求退还涉案商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今年3月22日,渭南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国美渭南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商家应诚信经营

昨日,国美渭南分公司在此案中的一名委托代理人表示,通常所说的屏幕尺寸都是英寸,确实是因失误将本应写成的“吋”字写成“寸”字(1英寸=0.762寸),而被对方以此为由索赔。对于下一步是否赔偿,还得由公司决定。

渭南中院参与该案终审判决的代理审判员雷俊锋表示,希望通过此案警示更多商家和消费者。作为商家,应该诚实守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的关于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该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而消费者在购物前,也可通过实物了解欲购商品的具体规格和参数等,收货时也要根据票据进行查验。同时,还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票据等,出现问题可通过相关部门维护合法权益。

显示器的尺寸是指面板的对角线尺寸,以英寸为单位(1英寸等于2.54cm),简称“吋”。例如46英寸显示器不能说成46寸(一寸约等于3.33cm),应该用46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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