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汕尾日报》报道,黄某是陆丰人,在上海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经营“505抽屉锁”等产品。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公司”)是“505”(锁)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在对淘宝网上涉“505”商标侵权的网店进行搜寻的过程中,发现了黄某的网店。义乌公司购买了黄某的产品后,发现其产品包装盒上显示的生产商居然是上海某锁具公司,而所印刷的厂家电话、商品代码均为虚假,锁具上却明显的标志着由义乌公司公司享有的“505”商标标识。于是,义乌公司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赔偿3万元。近日,汕尾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令黄某停止对原告享有的“505”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0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义乌公司系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锁”上的“505”商标注册专用权人,未经原告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黄某系淘宝网店“甲公司”的登记注册用户,其通过网店“甲公司”对外销售锁具,所销售的锁具,从网页广告的“505大芯”与“505小芯”抽屉锁图片看,与原告提供的正品外观一致,且有明显“505”标识。涉案实物经比对,与被告自身所发布的广告图片存在一定差异,与原告提供的正品也存在一定差异。鉴于网上购物行为无法在商品交付前直接接触鉴别商品实物,仅凭商家发布在网络上的广告图片确定商品性质、内容的特殊性,故被告以销售“505大芯”、“505小芯”为广告标语,以标志有“505”商标标识的锁具图片为广告图片,实际销售带有“515”标识的抽屉锁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该销售行为应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汕尾中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505”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0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