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新动向 >> 正文

汕头市政府通过《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建设方案》

    来源:汕头都市报    作者:刘婉萍    2016-01-08     浏览:

  • 字体:

为加快汕头市总部经济发展,打造粤东总部基地,日前,汕头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建设方案》,在珠港新城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园区,通过引导粤东地区规模大、实力强的龙头企业、本地行业协会、在汕注册异地商会以及境内外潮汕籍企业入驻建设总部大楼,吸引实力雄厚的央企和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设立地区总部,将该区域建设成为辐射粤东、闽西南和赣东南地区、集聚全球潮商资源的区域企业总部聚集区,成为展示汕头城市形象、企业实力的窗口,以及推动汕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中心城市服务功能的重要引擎。

据悉,珠港新城规划总部经济园区首期位于珠港新城总部经济园区北部,西邻国际集装箱码头,东至黄山路,北起中山东路,南至汕头港务集团公司堆场区,规划面积58.98公顷。总部大楼分为企业自建总部大楼、企业合建总部大楼和综合性总部大楼三类。按照《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以及经批准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协会(商会),可参与自建总部大楼和合建总部大楼的开发建设。

按照方案,企业自建总部大楼和企业合建总部大楼,企业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都不得低于50%,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其中,企业合建总部大楼分为总部企业类、本地行业协会类、外地潮籍商会和在汕注册异地商会4种类型,竞买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竞买。综合性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由市政府主导建设,以优惠价格主要出售、出租给汕头市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使用。取得企业不得转租、转售,退出时由市政府以原出售价格(当市场价低于出售价时,以市场价计价)予以回购。

总部大楼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参与土地出让的单位,必须承诺按照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及发展协议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总部大楼建设必须自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竣工并投入使用。

总部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扶持奖励措施,但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取得总部园区建设用地的企业从工商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0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本区域。如有违约,企业应退回并不再享受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享受的各项优惠及扶持奖励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将依法收回其获得的专项资金,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字体: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潮商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最新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