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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股权案终审 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2015-01-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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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A股市场“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有了最终结果。富安娜昨晚发布公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其胜诉的判决,预计将可以为公司本期或期后增加32,305,205 .4元的营业外收入。

富安娜董秘胡振超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企业因为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而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但通常都不了了之,富安娜站出来用法律维护权益并赢得官司,可以起到示范的作用。他表示,这次诉讼不会打消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决心,反而让他们更加坚定。

回顾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公司在上市前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条件是签订《承诺函》,承诺自签署日至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实际上,余松恩、周西川等26位持股员工在公司上市前离职、跳槽。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26名自然人股东因违反承诺应支付违约金一事提起诉讼。2014年6月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富安娜胜诉判决后,16人均不服南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判决结果,胡振超称,公司一直重视职业经理人的作用,因此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但激励一定跟约束相结合,绝不容忍任何违反契约、投机取巧的做法。“关于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目前法律上不是那么完善,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但真正走到诉诸法律这一步的少之又少,而我们考虑的是,如果不站出来,就是对公司其他股权激励的员工不公平。”他对南都记者说。

富安娜代表律师张文认为,案件的焦点之一在于与原始股东签署《承诺函》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其他上市公司之所以不打官司,很大程度上因为“拿不准”,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是一次有价值的探索,证明签署《承诺函》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思路可行,预计以后会有更多上市公司效仿富安娜维权。

“上市以后,企业的股权激励就有法可依了。”胡振超表示,富安娜在上市后进行了三期股权激励,人数达几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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