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与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首发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南山区法院于当日受理了此案。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财安司法[2014]文鉴字第20号),鉴定意见如下:
1、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承诺函》承诺人:“梅连清”签名字迹不是梅连清所写;
2、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承诺函》中落款处“梅连清”签名字迹与二〇〇八年3月20日《确认函》签署人:“梅连清”梅连清签名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形成;
3、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承诺函》打印文字与二〇〇八年3月20日《确认函》打印文字是同台打印机打印不是同期打印形成;
4、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承诺函》纸张与二〇〇八年3月20日《确认函》纸张不是同批次和同日期生产的纸张。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对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对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函》,现将相关内容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