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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遭遇冷天气,求职者的求职热情丝毫未减,有来自天南地北的外来务工人员从火车站下车后提着行李直接到人才市场“探营”,也有不少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也来“小试牛刀”。随着招聘高峰的出现,一些不良公司也趁机设下重重“陷阱”。有关人士提醒,新春求职者最好前往正规招聘会应聘,谨防几种常见的招工陷阱。
陷阱一
案例:没完没了的试用期
小刘半年前通过网络求职,被某贸易公司录用为行政专员。在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时,小刘却接到了辞退通知,说小刘的工作能力不能达到要求,单位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员。单位也以小刘并未转正为由,连试用期3个月的“四金”都没有为小刘缴纳。但是,小刘从求职网站上发现该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专员。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通常有4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永远不合格、试用期间不缴纳“四金”等。
提醒:试用期解约不能太随便
市律师协会顾问吴金文指出,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帮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即使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陷阱二
案例:骗取介绍费后借口多
应届毕业生小陈求职心切,交了100元报名费给一家中介公司,让其介绍工作。然而,中介公司介绍的工作都不能让小陈满意,他提出要中介公司退钱,却遭到了拒绝。小陈前往工商部门投诉后,才发现这是家“黑中介”。
人才中介机构能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快捷地建立联系,但个别中介机构,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假借介绍工作之名,谋取介绍费,介绍费到手后则百般推托不介绍,或介绍根本不对口的单位,甚至和个别用人单位串通虚假用工后再行辞退等手段糊弄求职者。
提醒:通过正规的中介所应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办黄主任提醒,这些机构要有营业执照,包括一些民办介绍单位,都要有固定的场所,其工作人员应有工作证、职业介绍许可证;关于收费事项、服务承诺都须上墙公开。求职者尽量不要到街头摊位求职,以免碰到“黑中介”。
陷阱三
案例:高薪高福利诱你上钩
中专毕业的女孩兰某,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无意中接到一张招工小广告,看到待遇还不错,她立即投了简历,并且很快得到回应。谁知兰某工作1个月后,发现领到手的工资比广告上看到的少了一半,单位竟然解释说等经济效益好了再涨工资。
为了在招人上有竞争力,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上虚假宣传“平均工资XXXX元以上”“免费提供食宿”“每周至少休息X天”“报销往返车票”等优厚待遇,一旦员工入职以后,用人单位又以“你自己表现不佳”、“以后再发”、“经济效益不好”等理由推诿。
提醒:劳动合同中明确待遇
吴律师表示,招聘广告及面试的承诺,一般被认为是企业对相关薪资福利待遇的承诺之一,劳动者入职时应要求将该承诺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求职者最好前往实地考察,才能了解企业是否正规合法,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陷阱四
案例:招聘是虚 敛财是实
肖先生是计算机信息专业本科生,毕业后收到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发出的面试通知。参加面试时,该公司告知肖先生,凡是新进来的人都需要参加为期4天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用是800元。当培训结束后,肖先生却被该公司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掌握熟练技能的肖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自己受骗了。
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谋取钱财,采用招聘的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从而获取不当得利。
提醒:应聘时不缴费或抵押证件
市公务员局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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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常见求职陷阱
1.实习陷阱:利用“实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2.侵权陷阱:以考察为名,无偿占用设计成果。
3.广告陷阱:招聘信息做广告,不是招人是卖货。
4.名称陷阱:招聘名称诱人,实际工作气人。
5.保险陷阱:录用先考保险代理执业证,进来全当保险代理。
6.劳务陷阱:先说招聘“合同制”,录用后变“劳务工”。
7.推销陷阱:招聘“销售人员”,实为推销、传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