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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台《实施意见》扶持中小微企业和壮大民营骨干企业 年300万奖励成功挂牌“新三板”企业

    来源:汕头都市报    作者:刘婉萍    2014-08-1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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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结合我市实际,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除继续执行2012年47项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外,还提出了从减免税收、改革投融资体制、简化外汇管理等多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扶持。

  据悉,《实施意见》的内容十分丰富,如自去年8月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规定,同时进一步清理、减免我市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全面取消治安联防费。探索开展发行区域集优集合债券,通过政府出资建立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以一定规模的财政投入撬动十倍乃至数十倍的金融资源,为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我市中小企业申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财政2014年、201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对准备在“新三板”挂牌的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券商内部审核、以及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等等。

  此外,《实施意见》中还提出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如对已报省的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民营企业,争取列为省重点培育对象,加强跟踪服务工作,参照列入目录的大型骨干企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民营骨干企业的投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民营骨干企业的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报批条件成熟的,优先给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用地保障。鼓励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向民营骨干企业开放并提供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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