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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股权纠纷二审胜诉 法律维权启示行业

    来源:中国网    作者:海峰    2014-08-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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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了解到,持续了一年多的A股上市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安娜”)“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原告富安娜在二审中胜诉,终于迎来了第一个胜利。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南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该违约金堪称A股“史上最贵违约金”,被媒体和社会高度关注。富安娜此次胜诉,标志着A股上市公司最具标杆意义的股权激励纠纷案进入盖棺定论阶段,为完善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提供了实战判例。

  从本质来看,富安娜股权激励系列纠纷就是一系列民事合同纠纷,解决该纠纷的合法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富安娜早在起诉前,就一直给相关人员保留有和解渠道,以极大的诚意与相关人员保持了密切接触,希望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双方的分歧。

  截至目前,富安娜已与3名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上述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19万元。富安娜与相关人员诚心和解并不意味着放弃原则,特别是当友善和解举动被不怀好意者拿来作为恶意攻击富安娜的借口的时候,富安娜在原则问题上坚决不妥协,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为富安娜的全体股东主张合法权益。富安娜提起诉讼旨在向A股市场痼疾——“高管离职+抛股圈钱”的乱象大声说不,也是借法律手段谴责了部分职业经理人职业操守和商业伦理的缺失。

  针对被告曹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面向激励对象发行的限制性股份是由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自愿认购的、转让受到公司内部一定限制的普通股。此种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富安娜公司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增进富安娜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曹琳(富安娜此前股权激励对象之一)在富安娜上市后三年内离职,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违约金”)返还给富安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纠纷首案,以富安娜终审胜诉告终。

  据记者从深圳董秘圈了解到,在本次“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纠纷案的处理过程中,富安娜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向违背《承诺函》的职业经理人索赔,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核心利益,得到了绝大多数的投资人认可,有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纷纷有意效仿富安娜在股权激励方面的做法,今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要求被激励对象签署《承诺函》有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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