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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推出措施扶持工业骨干企业和新兴产业企业

    来源:汕头日报    作者:     2014-08-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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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汕头市扶持工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发〔2013〕9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

   现将《汕头市扶持工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让广大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为企业投资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牵头制订配套的实施细则,包括申报条件、受理部门、办理程序、办事期限等内容,于7月10日前送市经信局汇总,由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1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凡纳入我市“五个100”工程,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政策,注册地在汕头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工业骨干企业和我市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享受本扶持措施有关规定。

   1.调整、收回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市每年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70%安排给工业园区。(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2.新进入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按时投产的,第一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100%给予奖励;自其投产年度起五年内,首年按缴入汕头市本级、区(县)级库的税额50%给予扶持,之后每年按缴入税额环比增量的80%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3.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汕府令第131号,2011年10月31日)规定,给予用地保障。凡进入规划专业园区投资锆产业、北斗导航和卫星遥感产业、大数据产业、环境友好型新材料产业、高端游艇产业、通用航空产业等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按时投产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自其投产年度起五年内,第一年按缴入汕头市本级、区(县)级库的税额50%给予扶持,之后每年按缴入税额环比增量的80%给予扶持。同时,经批准在园区外布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按时投产的,也可享受此项政策。(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4.对列入省培育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除按省《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落实扶持措施外,由所在区县政府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需求,报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研究出台扶持措施。(牵头单位:企业所在区县政府)

   5.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以上的企业,参照省《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实施用地专项保障、财税资源支持、能源资源倾斜等扶持措施。(牵头单位: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6.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3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按计划完成投资,达产后年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对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建设期利息支出给予一次性50%的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7.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且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局)

   8.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厂房进行夹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9.充分运用省“三旧”改造政策,支持企业参与实施“三旧”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改造形式,盘活土地资源,发挥土地效益。(牵头单位:市三旧办、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10.促进企业扩大外贸自营出口。对拉动我市出口增长贡献率最高的前20名出口大户分档次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60万元;三等奖6名,各奖励20万元;四等奖10名,各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11.对企业产品纳入本市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在市政建设和政府采购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12.对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并承担省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并承担市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3.对新认定省级以上的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技术平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对新获得省级科技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企业,其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两年内累计增加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且累计增加缴入汕头市本级、区(县)级库的税额2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5.企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列入市级以上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每年每个产学研合作载体补助1个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鼓励企业新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盟或其成员单位新获得国际标准立项并牵头制定完成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6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标准立项并牵头制定完成国家标准的,每项给予40万元奖励;围绕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协同创新,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研发补助。联盟举办有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支持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和国(境)外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6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12万元和8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1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贷款,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发展的贷款支持情况进行奖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推进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参与农信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改革重组,以及参股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19.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当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对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奖励100万元;对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设立支持企业上市创业投资基金,对参与市政府引导资金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民间资金,市政府将适当让渡部分投资收益奖励基金的民间资本股东。(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20.鼓励并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我市重点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项目进行担保,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对我市上述企业提供担保情况进行考核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

   21.本措施与市现行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条款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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