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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隔十余年再提开征遗产税

    来源:财新网    作者:邢昀 林金冰    2014-08-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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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刚刚出台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提出,在再分配环节要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同时“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这是时隔十多年后,中国官方文件再次提到开征遗产税这一拟议。上次提出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

  据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月5日公布,国务院近日批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列举35条举措,意在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在再分配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时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征对象征收的税种,又被称为“富人税”。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报告在谈到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时提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财新记者表示,对收入分配调节,政府真正能够操作的,目前看税收是一个相对有效的工具。

  现行税收中,消费税、所得税、房产税都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施正文称,消费税是间接税,效果有限。采取比例税率的房产税,有一定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但是由于税率不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财新记者表示,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个税是流量征税,收入多就多纳税。但是中国现行的个税制度不合理,调节作用小,未来应该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方向调整。他认为,如果个税的税制设计的好,对存量环节征收的遗产税作用就会相对减弱。

  三部委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

  对于房产税,《意见》称,“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施正文指出,中国的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一人群的收入不透明,存量很大,对于他们已经积累下来的财富,个人所得税是无法调节到的。这个特殊性决定了如果未来中国能对这部分人的遗产征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会十分明显。

  遗产税具有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的社会效应,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在一定额度之内免征。美国遗产税的最高税率一度达到55%。

  中国遗产税的开征还面临较多难题,就征管而言,信息采集等技术难题有待解决,包括建设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制度等。

  施正文强调,现在政府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房产税等涉税信息的统计工作,市场各个主体信息要公开透明。这些方面的改革都在推进,而遗产税的开征也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如果这些改革实现了,自然覆盖了遗产税的开征。”

  此外,遗产税还牵涉民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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