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医药费用负担,从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设立家庭病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医保待遇最高限额一档由10万元提至16万元,二档由12万元提至18万元。
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还将提高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医保待遇最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一档标准缴费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非定点医疗机构40%;按二档标准缴费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非定点医疗机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