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深国商”)为了妥善解决员工内部认购皇庭国商购物广场商铺事项(内部认购商铺事项详见本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附注中十、其他重要事项),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就该事项于2011年8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起诉了陈某某、宋某某和李某某三人(上述事项详见本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附注中七、3(3)。上述案件融发公司已收到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就融发公司分别起诉陈某某三人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融发公司已上诉,现上述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随后,融发公司陆续收到杨某某等另外七人就内部认购商铺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融发公司一案,现上述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上述事项详见2012年7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香港《大公报》和《证券时报》的2012-44号公告)。
融发公司于近日又收到了上述杨某某七人中的杨某某等四人就内部认购商铺事项因另一诉讼请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融发公司、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杨某某等四人分别诉融发公司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杨某某等四人
被告一: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6楼B
被告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
2、案件起因概况
有关融发公司和员工商铺认购案件情况,我公司已经在前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相应做了披露。
本次杨某某等四人再次提起诉讼起诉状陈述:2002年10月8日,二被告签订“深地合字(2002)9005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及其附件《特殊条款》各一份。2005年被告一就晶岛国商购物中心进行内部员工认购,原告认购了其中商铺。2007年被告一的控股股东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了上述事项。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了违约行为:
1、被告一在符合办理预售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下故意不申请预售许可;
2、2008年在调整项目建筑面积时被告一向被告二申请要求将项目“限整体转让,不得分割办理房产证”内容写入《第一补充协议》,被告二在被告一已经公告商铺认购事实后,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与被告一签署补充协议并将上述内容记载于房产证书的附记。
初始登记完成后,被告一以补充协议约定等内容为依据,拒绝向原告履行《认购书》义务。原告认为二被告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确认为无效条款。
3、诉讼请求概况
(1)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深地合字(2002)9005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书》第一条“限整体转让,不得分割办理房产证”约定内容无效;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关于员工内部认购事项处理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11年年报中就该事项本公司已确认累计损失86,370,519.24元(其中:2010年度确认营业外支出76,907,913.24元,2010年度以前累计已确认9,462,606.00元)。
本次公告中的原告四人均系本公司于2012年7月5日披露的2012-44号中的杨某某七人中的四人,所涉人员和诉讼争议事项均已进行公告,仅是原告就其他诉讼请求另案起诉,未发生新增诉讼人员和诉讼商铺,对公司利润不产生新的影响。
因本公告所涉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阶段,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作进一步判断对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杨某某等四人诉融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