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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金年超千亿 最高法酝酿新司法解释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殿学    2014-09-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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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应该考虑商事习惯,现在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这是多年前的规定,应该及时修改。因为微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有很高的门槛,微小企业只能向民间借贷。民间不能借贷的规定是央行规定的,而根据合同法,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才无效,不能根据央行的规定认定无效。

   民间借贷将有新的司法解释。日前,最高院在山东威海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研讨会,专题研究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起草的征求意见稿。

   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已突破60万件,涉案标的额超过1100亿余元,同比增长38.27%;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达37 .6万件,同比上升24.78%。

   民间借贷审理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出席该次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提出,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一旦出现问题,将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必须牢牢把握这一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还要全力支持国家投资、融资制度的改革,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正确把握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方向,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专家:规定企业间不能借贷是银行业垄断的表现

   昨天,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南都记者表示,审理民间借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能将一些民间借贷直接判决无效。

   刘俊海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应该考虑商事习惯,现在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这是多年前的规定,应该及时修改。因为微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有很高的门槛,微小企业只能向民间借贷。民间不能借贷的规定是央行规定的,而根据合同法,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才无效,不能根据央行的规定认定无效。“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不是以从事银行存借款为主要目的,应该认定合法。规定企业之间不能借贷,是银行垄断的表现,但金融安全并不是银行的安全。”刘俊海对南都记者表示。

   刘俊海说,司法解释需要弘扬企业自由的精神,应该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自治,如果一方违反诚信,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如果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酌减。

   中小企业不能融资只有“死路一条”

   昨天,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王建国对南都记者表示,中国90%的就业是中小企业提供的,但虽然一直说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在实际的政策上,特别是金融政策上,对中小企业有很大的歧视,中小企业从银行很难贷款,如果再不能自己融资,中小企业就只有死路一条。现在的中小企业倒闭得很快,而中小企业如果过多倒闭,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

   王建国认为,解决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能解决的,国家法规和政策也需要调整,使民间借贷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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