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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号股民维权征集令:彩虹精化

    来源:凤凰网    作者:     2014-09-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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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消息,自从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上线以来,受到了来自业内、资本市场各方的关注与好评,特别是广大股民朋友踊跃参与维权。4月18日,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第11号维权征集令剑指彩虹精化。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提醒符合条件投资者应积极报名起诉。


        曾经买入彩虹精化股票的股民朋友,因彩虹精化(股票代码002256)存在前期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符合买入时间和条件的股民可在证监会对彩虹精化行政处罚后起诉申请赔偿,请在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的“股民维权通道”处提交申请,平台将把情况转给此案代理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


        彩虹精化在2011年3月2日公告了《签订重大意向性合同的公告》,该公告中说明涉及有4份重大意向性合同签署的情况,正是该公告与前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正是这几份重大意向性合同,由于销售金额巨大,对彩虹精化股价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但是,公告后不久,即遭到市场与媒体的广泛质疑,彩虹精化于当年3月8日停牌,2011年4月21日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直到彩虹精化2011年8月23日发布《致歉公告》时,部分真相才大白于天下,彩虹精化涉嫌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上述4份签订的重大意向性合同,让我们的股民,着实坐了一回过山车,所有在高位买入的股民悉数被套,可谓损失惨重。


        吴立骏律师认为,彩虹精化已经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应当准确、 完整、真实、及时的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的义务。为此,股民投资人可以向彩虹精化要求索赔,在以下时间范围内买入彩虹精化股票并持有的股民投资人,具有获得赔偿资格的机会;在2011年02月01日至2011年03月07日之间买入彩虹精化的股票,并在2011年03月07日股市收盘时,仍旧全部或部分持有彩虹精化的股票,存在投资损失的股民就有望具备申请索赔的资格。于2011年8月15日后仍旧持有彩虹精化股票的股民,无论彩虹精化的股价是何改变,股民投资人可获赔偿金额都已被锁定,赔偿金额将不会因为今后彩虹精化股价的上涨或是下跌而有所变化。


        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起诉时间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可以展开,现可以向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提交报名,平台的吴立骏律师将主动与股民联系交流。所以,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召集符合上述买入彩虹精化股票时间和条件的股民投资人,欢迎您加入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索赔的队伍。在目前法律体制下,不主动提出诉讼索赔的投资人无法获得赔偿。在股民获得赔偿前,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给律师,即无赔偿就无律师费用。为了进一步方便中小股民的维权诉求,降低股民的维权成本,若股民投资人的诉讼索赔金额低于5万元,法院诉讼费用由律师支付,也就是说,对广大中小股民的索赔维权而言,成本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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