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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陈宝成 发自北京 《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高层论坛昨日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与会时建议,国家应制定行政基本法。
《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首部经济特区行政程序规定。此外,湖南、山东两省和四川凉山州均出台了各自的行政程序规定;西安、武汉等地的行政程序规定也在制订中。
“现在各地出台的行政程序规定已名不副实”。江必新以《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为例指出,这一规定的内容已不限于行政程序,还涉及大量实体问题;而用“程序”命名无法包括实体部分内容。因此他主张应制定行政基本法。
另据南都记者了解,同样的情况在湖南、山东、四川凉山州等地的行政程序规定中同样存在。
行政基本法也叫一般行政法,指原则上适用于所有行政法领域的规则、原则、概念和法律制度;因此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内容,也包括行政实体法内容。
据有关资料披露,1986年10月4日,我国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此后即着手起草行政基本法;并在后来明确争取在1987年“六七月份能提出行政基本法的初步框架”;但因种种原因,这一探索并不成功。
行政法学界长期流行“行政法不能法典化”的观点,即行政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因此不能制定出统一的行政法典加以规范。这曾是制定行政基本法的理论障碍之一。
对此江必新予以否认,他以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的民事法为例指出,既然民事法可以法典化,那么行政法更是完全可以法典化。
关于行政基本法的立法效果,江必新认为,这一法律的出台将“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依法行政”、“最大可能地节省立法资源”、“最经济地实现法制统一”、“最大可能地提升行政管理的有效性”。
他说,如果由各地自行出台行政程序规定,将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各地自行立法,多以“创新”为出发点之一,这不利于国家的法制统一。